商业秘密有哪些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4:05:17 96 人看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所谓秘密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是指相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知并易于获取。在实践中,秘密性的调查通常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商业秘密开发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其次,他人很难正当地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2、价值和实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条,所谓价值和实用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相关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所谓保密,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有哪些

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种保密措施:

(一)物理性防范措施

物理性防范措施主要指从机构安全体系方面,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的最基本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有着极其明显的效应。这些物理防范保密措施包括:

(1)厂区的安全设置;(2)特别的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保密室;(3)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4)废弃物的处理;(5)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等等。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保密措施

(二)保密规章制度

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会与工作不适应,因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企业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处罚等等。

由于保密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不是与职工所达成的协议,所以如果现实中更加切实可行地管理商业秘密,设置规章制度还不够,应当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三)商业秘密文件管理

商业秘密文件是指文字、图片、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这些文件记载着重要的商业秘密,也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1)商业秘密文件密级的划分及标识。

对于属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应针对涉密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并施以统一标识,对我国企业管理者而言,熟悉而简单的分类就是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并在文件首面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

(2)商业秘密文件的收发管理。

涉密文件都应建立登记制度,每份文件应注明编号、份数、制作日期、建立收文和发文制度,防止涉密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

(3)商业秘密文件的保管。

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采取一定物理性保管措施,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绝密级文件应当放在保险柜里,机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保险柜或铁制文件柜里,秘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普通文件柜里,因工作需要由使用者个人保管的商业秘密文件,应由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领导批准,并确保文件的安全。

(4)商业秘密文件的查阅复制。

管理者首先应当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并形成制度。查阅涉密文件,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绝密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不得擅自阅读不应该阅读的文件。所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在企业内进行,并必须填写登记,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确有必要必须复制的,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

(5)商业秘密文件的销毁。

涉密文件不在需要时,应当清退或销毁,企业应当规定清退或销毁的审批全县和程序,并形成纪录。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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