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08:41:12 87 人看过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在定罪上较贪污罪要轻,贪污罪最严重可以判处死刑而挪用公款最严重的处罚是无期徒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7月17日 1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贪污罪与受贿罪是牵连犯吗
    对于实施滥用职权犯罪的同时又涉及受贿以及贪污等方式进行违法所得获取的罪犯,其涉嫌的数项罪名应当被合并审理作为惩罚依据。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滥用职权罪行通常仅仅是犯罪者用于实现其贪腐目的的一种手段性行为,而受贿及贪污犯罪才是其真正意图达到的目标性行为。换句话说,这三种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牵连关系。然而,对于这种牵连犯的处理方式,并不应该简单地采用“从一重”的原则来进行裁决。因为滥用职权行为、受贿行为以及贪污行为各自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如果仅对其中一项最严重的罪行进行惩罚,那么就会违反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全面评价原则。因此,为了确保法律公正,我们必须将这些罪行视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并根据每一个罪行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量刑判决。《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2024-05-16
    415人看过
  • 陈国基、黄代锐、樊汝文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
    \"【题目】陈国基、黄代锐、樊汝文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全文被告人樊汝文,男,61岁,捕前系柳州铁路局基建处副处长,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正处级)兼任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被告人陈国基,男,45岁,捕前系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基建处)财务科主任业务员,兼任该公司派驻海南省儋州市蓝洋水泥厂代表。被告人黄代锐,男,60岁,捕前系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基建处)财务科科长,兼任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财务科科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于1997年3月14日对被告人黄代锐受贿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14日、4月24日分别对被告人陈国基、樊汝文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1997年7月31日侦查终结并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4年9月14日,被告人陈国基以承包海南省儋州市永通大厦装修工程需垫支80万人民币作定金为由,找
    2023-06-11
    422人看过
  • 贪污受贿5000元是否犯罪
    贪污受贿5000元犯罪,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一、怎么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一、主体方面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公职人员。二、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集体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受贿罪是利用个人的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客体方面单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四、主观方面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
    2023-04-02
    269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主体一样吗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主体范围上并不完全一致。挪用公款罪主要面向的是国家公务人员,然而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除此之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进行国有财产管理或经营的相关人员。尽管这两类罪名在主体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但是它们均隶属于职务犯罪范畴,对于社会都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
    2024-04-26
    494人看过
  • 什么叫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否适用缓刑
    一、什么叫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二、贪污受贿是否适用缓刑贪污罪判缓刑的条件:自首、坦白、重大立功,这些都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贪污犯罪缓刑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
    2023-06-28
    453人看过
  • 刘汉高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56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高明区邮政局营业员,住高明区。2003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一案,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佛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于1999年8月至2003年3月间在高明区邮政局富湾锰矿邮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高明区邮政局应兑付给佛山监狱服刑罪犯的汇款共282750元和
    2023-06-11
    347人看过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之异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存在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都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都包括公款;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等。正是由于两罪的紧密联系,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
    2023-04-30
    108人看过
  • 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李平,男,1967年2月5日出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住该公司宿舍。1997年5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广西壮族自治区品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1999年4月26日以〈1998〉南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8日以〈1999〉桂刑经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6-11
    410人看过
  •  贪污受贿犯罪罚款的规定及标准
    这段内容讲述了罚款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所涉及的金额,并且根据犯罪分子缴纳罚款的能力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无限罚款的情况下,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款的,罚款最低金额不得少于500元。罚款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所涉及的金额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罚金,如违法所得金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款的能力。在无限罚款的情况下,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款的,罚款最低金额不得少于500元。 无 限 罚 款 下 未 成 年 人 罚 款 最 低 金 额 : 从 轻 或 减 轻 罚 款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罚款作为一种常见的处罚方式,旨在达到教育和保护的目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
    2023-09-11
    307人看过
  • 如何对贪污受贿犯罪量刑?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贪污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贪污罪的,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2024-04-25
    318人看过
  • 马向东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马向东,男,1953年5月31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回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住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甲巷90号3单元402室。1999年10月10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侦查查明:1997年7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宁先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电贴费、联建费等,后共同向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用于在澳门等地赌博。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收受孙中学、迟若岩、沈阳市百佳集团等74人或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48.87万元、美元23.07万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马向东为请托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提拔、工程招标、减免费用等
    2023-06-11
    96人看过
  • 韩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云高刑终字第73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在职研究生文化,原华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华宁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因本案于2009年7月22日被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2月1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0年3月31日被逮捕。?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玉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华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5年6、7月间,时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被告人韩华明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应、副站长胡文科(另案处理)合谋后,决定找人出面承包已
    2023-06-11
    168人看过
  • 贪污罪发生后会挪用公款潜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变,即从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失去控制,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实行贪污罪的发生应该如何处罚贪污罪的处罚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2023-08-08
    64人看过
  • 此案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案情]被告人崔某于1999年2月8日任吉林铁路分局房建经营管理总公司营销员,负责收取吉林铁路分局铁道东北区、中区等地铁路住宅散户供热费。在2001年10月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崔某将收取的部分供热费,采取收款后不上缴的手段,多次截留挪作个人使用、挥霍,累计人民币186133.91元,至案发仍不能归还。[分歧意见]关于此案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应定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崔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主观
    2023-06-11
    9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主体认定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28
      1、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3、受贿罪的主体为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刑诉法重大贿赂犯罪包括贪污和挪用公款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重大贿赂犯罪和贪污、挪用公款不是一类,各指三种违法犯罪行为。1、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予以了界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2、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挪用公款,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
    •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还是贪污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7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罪,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相关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反映,且未归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分别是怎么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7
      一、贪污罪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物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二、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无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犯罪中间关系如何认定,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5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在检察实践中,贪污与挪用公款两种犯罪行为往往不容易分清,影响到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总结几年来从事反腐工作的经验,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犯罪的财务特征加以概括,以期有助于对它们的正确界定。贪污行为包括占有财产和推卸或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