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23:06 170 人看过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同是窃取或者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身份,且利用其从事公务的便利实施者构成贪污罪,无此身份的人则一般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这主要是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如,普通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要求特殊主体的贪污罪的实行犯。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具体表现在:(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如包含窃取、骗取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刑罚重于一般主体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的刑罚。这些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之所以较一般主体的犯罪的刑罚重,当然不仅仅是基于主体特殊身份,但主体的特殊身份,无疑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而影响其刑罚轻重的重要原因之一。(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如刑法第49条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3)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如刑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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