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第三人权益的救济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通过该制度使第三人能够参与诉讼,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第三人往往因不知道诉讼存在而未能参与诉讼,故该制度不能满足因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损的正当程序要求。二是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以避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该制度仅适用于执行阶段,如果案件没有进入执行阶段或者已经执行完毕,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包括第三人在内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该制度将案外人申请再审限定在执行过程中,并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该制度的弊端是:部分第三人因无法提出或没有提出执行异议而致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可见,从审判实务看,上述三种制度均难以满足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为此,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目的在于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撤销之诉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看,该制度确实起到积极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如果该项制度因审查不严被案外人任意提起而致被滥用,极有可能导致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的既判力不稳定,既损害原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冲击了司法公信力,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在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前,必须对照以下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一是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二是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是满足于第三人认为该案件在进行判决时,存在一定的错误。那么第三人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案判决的确错误。法院经过一系列审核之后,确定该诉讼请求,符合实际情况,则会对案件重新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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