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4:58 162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

在1985年全国城镇第一次房屋普查基础上,全国开展了城镇房屋所有权

登记。各地基本上解决了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

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

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产权出现多种经济成分。有的城市产权动态管理

没跟上,一些新建成的房屋和现有房转移、变更、灭失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

申请登记,从而产生了产权不够明晰、管理出现前清后乱的情况。为进一步

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切实保护房地

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适应市

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产权验证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需进行产权验证或登记。1986

年房屋总登记以来已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要进行验证。对未

进行总登记的房屋及总登记后新建的房屋和已登记但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

更、灭失的房屋(包括房改售房)要进行登记,经核实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内容

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过程中,要核查验证产权人、产权来源、产别、房

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份、房屋所属行业、房屋用途、房屋坐落、

使用土地面积等情况。部分产权的房屋要核查产以比例。

三、验证的组织和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订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各市、

县开展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由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工作

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开展验证、登记工作的地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力量

组织好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工作,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产权登

记的程序和业务技术要求。

四、收费标准

验证中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可商物价部门收取低于登记费的验证费

用。验证过程中发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按正

常登记收费标准收费。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5: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障房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权属管理,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最近,有地方反映,有的房屋使用人未经产权人的准许,擅自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的翻改扩建工程,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产权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翻改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现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一、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产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租赁合同》及由产权人签署的《同意使用人翻改扩翻建房屋的协议书》,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二、凡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按上述规定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翻
    2023-06-10
    450人看过
  • 关于开展会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公协字(2008)第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为更好地适应公证行业发展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决定开展会员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二)各公证机构;(三)执业公证员;(四)公证管理人员;(五)公证机构辅助人员。二、登记方法为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本次会员登记工作采用两种方式同步进行:(一)公证行业管理软件登记。各登记对象上网登录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使用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管理软件一栏,详细填写各种相关信息(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五)。(二)会员登记表登记。各登记对象上网登录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协会公示栏,将《关于开展会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公协字[2008]第003号)》附件1、附
    2023-06-06
    193人看过
  • 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实施时间】1987-01-11【发布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颁发部门:城乡建设环保部发布日期:1987-01-11生效日期:1987-01-11通知为加强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巩固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我部于1986年2月5日以(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部署,自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的工作。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式样,现经审定予以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其附件《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标准式样,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填写方法详见《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各地在制作时不得随意更改,要保证印刷加工质量,以维护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权威性。目前已开展这一工作,印制了产权证的地方,所印产权证可继续使用,待以后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换发全
    2023-06-10
    33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许多设计单位尝试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借鉴国外作法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具备条件的省市和部门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计咨询的目的和意义设计咨询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由具有设计咨询能力的机构,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设计成果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以及围绕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智力服务的活动。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先进合理的设计,对于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开展设计咨询工作,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以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能够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工作,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
    2023-06-10
    47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水平,促进建设领域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部决定在今年内,开展对1995年及以前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复审的原则和要求(一)标准复审应依靠专家进行,复审后应当明确提出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废止或合并的建议。1.全部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其继续有效。2.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存在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矛盾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操作性差等情况时,应当建议对其修订或局部修订。3.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废止。4.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技术内容专一、可以与其他同级标准合并时,应当建议其
    2023-04-22
    17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通知
    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中央直接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和《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的规定,我部决定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相继脱钩后,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
    2023-06-08
    476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报告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5-13【作者】【来源】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报告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4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贯彻落实《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决定全面检查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取得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检查内容:房地产估价报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及《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二、检查方式检查每家估价机构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由估价机构从信用档案中选取,能代表本机构最高执业水平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报告内容不限
    2023-06-10
    43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事业IC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办[199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副省级城市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IC卡应用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对我国建设事业IC卡应用工作的管理,促进建设事业IC卡应用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安全、高效地发展,决定先在部分城市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IC卡具有便捷、安全、可靠、高效等优点,因此,应根据建设事业各行业特点,通过一批城市的试点,积极稳妥地在适合应用IC卡的行业中逐步推广应用IC卡。二、各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各类IC卡片、IC卡读写机具、IC卡应用系统(包括软、硬件)的生产、应用及服务单位均应遵守本《通知》要求。三、试点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文)、国家金卡办颁布的《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国金卡[1998]003号文)
    2023-06-07
    32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二、申请权属登记(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据发票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
    2023-04-22
    201人看过
  • 商业部、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镇粮店改造工作的通知
    目前,全国市镇粮店约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这部分房屋大多年久失修,不利于粮食部门的发展,也不利于房地产的充分利用,亟需对这部分房屋进行改造。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支持粮食部门的转换机制,发展多种经营,同时搞活房地产业,做好房屋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镇粮店改造工作,经研究,作如下通知:一、各地房地产、粮食部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房屋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粮店有偿转让给粮食管理部门。对于转让后的房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粮食管理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的管理法则,并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与指导。二、对于不作有偿转让,且比较破旧,不适宜开展多种经营的粮店,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粮食部门可以密切合作采取措施,按以下形式进行改造:1、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力量改造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粮食部门的意见进行改造,使改造后的粮店符合发展多种
    2023-06-10
    8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规定,为保障《城市规划法》的有效实施,要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并完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制度。为此,建设部决定在1998年度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地方自检与国家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城市规划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的基础上,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选择部分省、市进行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抽查;二、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为:1.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权的问题上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2.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规划管理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3.在国务院“国发〔1996〕18号”
    2023-06-06
    281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的,应当先由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出具预测报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在成果管理部门建立预测楼盘表后,当事人方可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不得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成果,预搭楼盘表的成果数据仅供管理部门掌握新开工房屋动态,不得用于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系统中使用预测楼盘表数据。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所称的房屋勘测报告书,不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报告书。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了使建设监理试点工作有所遵循,我部建设监理司与试点城市和部门共同拟定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改革建设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由于刚刚起步,工作难度比较大,务请各试点城市和部门加强领导,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及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可根据我部(88)建建字第142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的情况、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我部建设监理司。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建设部(88)建字第142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为便于开展试点工作,现就试点中的若干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建设项目
    2023-06-10
    372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日期:1998-3-13执行日期:1998-3-13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1997年7月17日我部颁发了《关于颁发和制作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8月11日在京召开了《布置印制、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工作会议》。截止1998年3月10日,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已经注册完毕;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与印钞厂签订了合同,并交了预付款或全部付清了货款。但是,个别省、市只注册了一部分登记机关,有的还未与印钞厂签订合同,有两个省还没有注册。为了保证今年七月一日全国按期换发新产权证工作准时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新证是1998年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一项中心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认真抓紧抓好,委、厅、局领导要亲自过问,落到实处。二、我部将于今年6月上旬公布已准予注册
    2023-06-10
    9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障房
    词条

    保障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住房困难问题而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保障房的申请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保障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房权益,缓解... 更多>

    #保障房
    相关咨询
    • 房屋登记机构要查验产权证明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26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其他。
    • 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纠纷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
      我是房产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如果有意向可以加我微信一对一沟通,我具体了解您的情况后给您指导,帮您维权。
    • 还建房屋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证?还建房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所有权?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13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拆迁还建房屋登记(产权房),需提交:房屋拆迁协议书、安置结算单、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武汉市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当事人可直接到房管局房屋交易办证窗口申请其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若该还建房屋属居住权,可向现住房的所有权单位申请房改。还建房是政府对城市郊区农民原建住房进行拆迁,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的居住用房,政府有计划地统一建房分
    • 关于办理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2
      房屋确权登记的办理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
    • 房产证登记和房屋产权过户怎么办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05
      房产证过户手续的办理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