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伙法》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要规避风险,必须先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然后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二)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VIII)争议解决(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第五十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因执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仅适用于向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如法律知识和技能、医学和医学知识和技能、会计知识和技能等),因为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通常只有少数,所以由接受过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的人才掌握。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知识、技能、职业道德和经验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们与公关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声誉和经营管理模式,合伙人的个人独立性很强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其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由独立投资人管理ate账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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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在规避风险方面的做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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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表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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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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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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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3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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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点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15普通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可能很少见到另一种合作企业类型,被称为特殊普通合作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合作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如下:1、特殊普通合作企业中的合作伙伴或几名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作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以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责任。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不是故意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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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5大家经常会看到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比较少见到另一种合伙企业类型,叫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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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征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1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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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8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