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高一学生小张在学校楼道里追跑打闹,将在楼道内与学生谈话的张老师撞伤。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学校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小张法定代理人承担7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的判决。
张老师诉称,2006年8月27日上午,其在楼道内与学生谈话时,被当时追跑打闹的学生小张撞倒受伤。经北京市隆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经有关部门认定其为三级伤残。接受了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后,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10月将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因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进展,张老师将小张和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7.2万余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检查费116元。
小张辩称,此次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张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意识到课间楼道十分拥挤,不是适合谈话的安全场所,故张老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张老师受伤是多方混合过错的结果,与小张追跑打闹的小陈对张老师的受伤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师受伤发生在学校内,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故学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学校辩称,学校曾印制了本校《德育管理手册》对刚入学的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该手册注明学生课间休息时,在教室外不得追逐打闹。故学校对此次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张的父母赔偿张老师伤残赔偿金、鉴定及检查费共计5.2万余元,学校赔偿张老师伤残赔偿金、鉴定及检查费共计2.2万余元。
判决后,学校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师系课间在楼道内被追跑的小张撞倒受伤,小张在事发时已年满十五周岁,其应当明知在课间不应追逐打闹,故小张应对张老师因被撞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虽提供学校印制的《德育管理手册》及证人证言证实该校对学生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但从此案事发经过看,学校在管理上仍有疏漏,该校对张老师受伤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学校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特别指出,学校虽对学生进行了相关安全教育,但由于此校的学生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学校的责任应是严格的管理责任,特别是在课间、午间休息及在校滞留期间等特殊时段更应安排教师进行看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组织学生滑雪,学生撞伤他人学校怎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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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若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该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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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在校学生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其审理难点主要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侵权、被侵权人过错和学校责任认定等问题。学校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首先认定幼儿或者学校是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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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下课时间在校园玩耍,把一位老人撞到了,学校有无职责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9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限定: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定: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