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官司一绝:物管与业主互告侵犯名誉权
小区内的物管未经核实,错将某业主当成一违规装修的商铺租赁人,并在电梯口等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声称要对该业主进行惩罚。不甘示弱的业主也在小区内散发传单,称物管的公示行为是犬吠之声。最终,这场闹剧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进入了法律程序,而且双方互相起诉对方。昨天,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通过判决,对业主和物管各打50大板,要他们互相道歉。
物管与业主口水战打到法院谢举是东莞市长安镇莲花广场宝莲居的业主,而居佳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去年5月24日,小区里每一栋楼房的电梯口都出现了一张《公告》,内容大致是小区的物管要对小区内8号商铺的租赁人谢举进行惩罚,理由是对方不仅擅自更改商铺结构,而且对小区的总工程师进行了人身攻击。看到公告内容后,小区的业主谢举异常震惊。谢举将《公告》撕去。没想到,他一离开,又有人重新贴上了新的。如此反反复复重复六次后,《公告》最后被张贴在了小区的公告栏里。气愤的谢举也想出了自己的应对之策。数日后,小区的部分居民收到一张《告示》。《告示》中谢举以第一人称,痛陈小区管理处毫无管理水平,并称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终于,在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后,谢举以名誉权受侵为由,将居佳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居佳公司也反起诉谢举侵犯其名誉权,双方互成原被告。
双方行为均构成名誉侵权在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审理现场,居佳公司不能提供谢举就是8号商铺的租赁人。法院提出,居佳公司在未能确定谢举为商铺的承租人的前提下就制作《公告》,其内容明显有违客观事实。而且,居佳公司还在小区内的公告栏等处张贴《公告》,其行为确实是对谢举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构成名誉侵权。由于谢举不能证明《公告》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对于他要求居佳公司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居佳公司起诉称谢举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谢举在业主大会上承认该告示是其所发。因而,法院有理由相信告示是谢举发出的。而且,告示上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管理处在古代是管家奴才等话语确实具有侮辱性,因此法院认为谢举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居佳公司的名誉侵犯。同样,由于居佳公司无法证明谢举的告示对其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院对居佳公司要求谢举赔付2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一审结束后,谢举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又于今年7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过审理,最终决定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居佳公司和谢举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互相向对方书面致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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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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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构成要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30名誉权的客体为名誉,从侵权行为四要件来看,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与名誉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以作为的方式呈现:包括侮辱(以暴力、语言、文字、态度等方式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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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名誉权必备条件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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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名誉侵权要满足哪些要件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16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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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名誉侵权需要哪些条件,名誉侵权可以构成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3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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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具有哪些构成要件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1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 3、存在损害后果。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