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合同单独立法若干问题的认识劳动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1:01:41 305 人看过

一、集体合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调整迫切需要集体合同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躁动不安且矛盾加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占主导地位.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非公经济迅速成长壮大,在数量上和吸纳就业人数上均大大超过国有企业,而在这些部门中劳动关系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的印记,均按照市场化模式建立;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改制使其产权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取向和差别日益明显。这些均表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深化,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转型。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严重失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和侵害。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本身就具有占有资本、岗位资源和管理优势,在我国目前和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劳动力严重大于求的形势下,这种优势地位更加突出,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双方利益追求的对立和不一致导致用人单位为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运用其优势地位压制和侵犯劳动者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劳动者为了生存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致使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劳动者的地位更加脆弱。这一点突出表现在近年来失业率不断上升,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以及工伤事故频发等诸多方面。

3.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近年改制的力度加大及不规范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国有企业的改制是我国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重要举措。但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身份置换直接使劳动者面临失业、社会保障无着和生活水平骤降等风险。这些风险伴随着改制不规范而成为现实。突出问题是:改制分流方案不经职代会讨论;在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未依法给予职工应有的补偿;欠缴社会保险金,职工社保关系难以接续等。由此引发的矛盾由于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往往演变为群体性的上访、静坐或酿成堵铁路公路甚至自杀或他杀等恶性事件。

4.收入差距拉大,广大劳工阶层不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和人均生活水平逐年大幅度增长,2001年为8%,2003年达到7.8%.而与经济高速增长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一些劳动者的收入不仅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相反却有所下降,这一现象较多出现在一些私营企业集中的地方和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如深圳民工的平均收入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不仅没有随着资本积累和经济的发展得到提高,反而不断下降。而形成此种收入格局的重要因素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高度失衡。

5.劳动争议不断持续上升,大量信访案件集中在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劳动关系不安加剧.自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后,劳动争议呈大幅度持续攀升的态势,且群体性劳动争议增幅较快。据统计,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万件,涉及劳动者人数,而2003年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总数首次突破20万件,为22.6万件,比2002年增长了22.8%,增速为1999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涉及劳动者人数比2003年增长31.7%,增幅同样为1999年以来新高.上述数字只是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统计,由于经法律途径处理争议耗时过长,还有大量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信访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解决,造成社会的极端不稳定。毫不夸张的说,劳动关系矛盾已构成对我国社会稳定的最大的威胁和最严重的隐患。

6.我国目前的劳动法治状况令人堪忧。这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立法缺失;我国虽然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及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但一些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重要法律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还没有出台,即使已有的法律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也较窄,一些新兴行业和非正规就业者还未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成为法律保护的盲区。其次,劳动执法和司法无力;目前劳动执法机构的人、财、物严重匮乏再加上没有有效的执法手段,使劳动执法难以发挥作用。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强有力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案件必先经过仲裁才可诉讼,审理时间过长,大量的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迅速地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迫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最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不守法现象十分普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加班加点且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不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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