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拆迁赔偿款在搬迁过程中不会计入当时期应纳的税所得额中,即搬迁期间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完成企业搬迁之后,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内,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的固定资产,可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划搬迁后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搬迁完成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做账吗?
1、税法上的要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因此,建账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企业应该按照规定自己建账或者聘请第三方代为建账。
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由于账簿记载混乱,税务机关无法获取关于企业所得的真实信息,导致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较同行业其他企业明显偏低,所以不得已采用核定征收。
2、收入核算要规范
目前,核定征收基本上都是按照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征收的,这就是说,企业虽然成本费用比较混乱,但收入核算较为准确,税务机关能够查清企业税收是否存在问题,所以要求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核算要规范。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应该通过做账保证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报漏缴现象。
所以,虽然核定证收的企业账簿不健全,但是还是需要做账的,并且,不仅仅是做账,做业务相应的合同、资金、流水也是不能少的,更规范一点就是将查账征收的要求贯彻到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全部流程,以此降低涉税风险。但是,毕竟是核定征收的企业,也不会要求像查账征收的企业那么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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