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劳社医管[2004]1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对促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特殊生育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以对参保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继续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工伤、生育基金征缴监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水平。
三、为切实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经办职能归口工作。同时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实行“三统三分”方式,即“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确定费率、基金分别立帐、待遇分开支付”。我省各地除已“五保合一”实行统一经办管理的以外,要把工伤、生育保险经办职能统一归口到医保经办机构,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作用,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协同推进,以实现上下管理对口,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把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中断,由此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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