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有人可以放弃产权,建议签订书面协议。
一个共有权人放弃共有权,另一个共有权人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可以获得被放弃的共有权。
如果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是无主房屋。无主房屋的归属,必须依据法律确认。
房产共有人放弃产权,有2种方式:
1、办理共有人买卖转移产权给共有人,或者是出售给他人。
2、把产权赠与给共有人或者是他人。
两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费。
一、房产共有人是什么意思
(1)房屋所有权归属者
房产共有人是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者,但它的特点是多个公民、法人享有一个房屋产权,而并非一对一。此外,房产共有人要共同行使房屋的权利与义务。
(2)共有关系
根据得到房产形式的不同,房产共有人与共有房之间的共有关系也有所不同。一般,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3)房屋处理事项
如果是按份共有关系,一方房屋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让出,但是不可没有经过其它各方的同意便将房屋处理,这在法律上也属于无效的处理;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房屋,那么无论是对房屋进行何种处理,都应经过各方的同意,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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