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8 01:43:34 429 人看过

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均可以在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律师提示

①《劳动合同法》第85条分为两层含义:

A.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B.用人单位逾期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当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

②劳动者可以不经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形式,而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63页:

A.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字面意思,加付赔偿金的适用有一个统一的前提,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相应的报酬/经济补偿等情况下而逾期未支付的;

B.《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将其纳入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均可以在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③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相同事项上有不同规定时,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二者规定的支付条件完成相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62页。

④加付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

A.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其过错程度,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B.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受损害的大小;

C.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的获利情况;

D.用人单位接收其他处罚的情况。

⑤劳动者因在仲裁阶段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支付加付赔偿金而仲裁委不予受理,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法院应当允许劳动者在起诉至法院时提出此项请求并予以合并审理。

⑥劳动者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施行前审结的案件要求重新审理/单独就支付加付赔偿金起诉:

A.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进行再审;

B.劳动者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作为诉讼请求单独起诉的,应当认为加付赔偿金是依附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一项请求,而不属于独立诉讼请求,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加付赔偿金争议的受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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