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总担保的有效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55:33 339 人看过

问:海关总署关于总担保的公告第三项规定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而第四项又规定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这里出现了第二年6月30日和当年12月31日两个期限。这两个期间各是什么含义?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第一个期限,是指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第二个期限是指担保事项发生的期间,即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需向口岸海关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限。

两个期限的关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总担保申请一经海关总署核准,在核准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该权利人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需要再单独提供担保;但作为担保人的银行,其担保责任并不能同时也在当年12月31日终止。因为此时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调查处理可能尚未完结,甚者在12月31日当天还可能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这时还无法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计收仓储保管等费用,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需要延长至海关办结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到办结案件需要大约6个月的时间,所以,海关总署第31号公告第三项规定总担保的保函的有效期限为第二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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