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程序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0 15:20:19 326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个人住宅的征收,则应当确保被征收人拥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个人住宅的征收,则应当确保被征收人拥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 地 补 偿 费 分 配 程 序 规 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程序应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征地补偿费用足额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并汇总后编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次,根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足额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汇总后编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结果,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最后,根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住宅的征收,应确保被征收人拥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程序。首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落实征地补偿费用足额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并编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次,根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足额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结果,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最后,根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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