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病假员工的待遇如何确定?
来源[劳动报]日期[2006-06-12]
《劳权》周刊: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进入上海设立公司刚两年,对于本市劳动法规政策不是很了解。今年以来我公司有好几个员工都向公司请了病假,其中一个员工来单位才半年多就请了三次病假,累计长达两个月。公司本来就一个萝卜一个坑,这样一来对工作颇有影响。请问这样的员工是否可以辞退?其中还有一位员工请了半个月的病假,公司扣发了他的岗位工资和奖金,对此他很是不满,还扬言要举报公司克扣工资。对于这些病假职工,我们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呢?还有员工的最长病假应当是多长时间呢?盼回复。
lililili: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它属于国家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范畴。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02年5月1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都适用该规定。贵公司在上海设立刚两年,应该适用该规定。
一、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决定其医疗期的长短上述《规定》明确:“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当然该约定必须高于规定标准。如没有约定的,根据沪劳际发(1995)83号、沪劳保发(2000)14号、沪劳保障发(2003)2号文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医疗期满的处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的规定,“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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