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病门诊报销比例是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定点医院报销6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床建筑面积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规定起付标准,按住院标准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大病二次报销比例是多少
大病二次报销比例如下:
1、0-4万元以下报销85%;
2、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3、8万元以上报销95%;
4、每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报销所需材料如下: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
3、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及《住院费结帐单》;
4、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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