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范围的一般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0 11:40:07 164 人看过

本段内容讲述了行政诉讼中需要被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以及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这些事实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被告需要对这些事实进行举证,以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范 围

行政诉讼证据范围是行政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种类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

其中,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行为,如合同、信件、文件、记录等。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质地、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枪支、毒品、合同文件等。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电影、摄影等手段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是指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存储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网页等。

证人证言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如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证言等。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如被告的答辩等。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对案件所作的鉴定结论,如法医鉴定、审计报告等。勘验笔录是指在案件现场进行勘察时所作的记录,如现场笔录等。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自己的主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上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范围和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九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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