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已经交付了购房首付但购房贷款办不下来的,借款人可以询问贷款人,了解贷款不成功的原因。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如果仍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则只能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筹集购房的款项。
一、对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借贷的新规定
民间借贷的新规定:
1、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若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则该部分利率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诉讼时效的要件包括: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
二、贷款需要符合的条件:
1、首付款交齐,目前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是两成;
2、稳定的合法经济来源,具有长期还款的能力;
3、申请贷款时购房者有不低于总房款20%的自有资金;
4、贷款人同意将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5、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必须产权明晰,符合上市流通的基本条件;
6、所购房屋不在拆迁公告范围;
7、符合借贷银行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的义务是什么
借款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3、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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