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权力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1:52:36 421 人看过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权利

在公司法上有“竞业禁止”的规定,即在一个公司的从事某项业务的人,尤其是一些管理层,是绝对不允许再去自营或者与他人合营和自己在公司中从事的业务。并且这个规定也运用在合伙企业等领域。并且在以往的合伙中一般是不允许合伙人和自己的企业进行交易的,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在新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中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通过以上的几条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确实是存在很多的优待,尤其是在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的时候,只要是在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而不是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才能转让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出资而不直接参与经营的人,不管是谁来享有这些转让份额的所有权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都是无所谓的;另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出资,并且是不用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等。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而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行为被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属于表见代表行为,普通合伙人要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在自身行为构成表现代表行为时,有限合伙人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4: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合伙企业相关文章
  • 伙企业法调整的合伙企业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般理解,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至少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由于合伙企业法排除了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的可能性,故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一规定表明,本法所指的合伙企业有5个基本特征,即:一、有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之间就合伙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的、用以调整合伙人之间关系,规范企业及合伙人行为规则的基本文件。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人的结合重于资的组合,许多重要问题的确立和决定都要采取协议的方式,因而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立法都对之十分重视,协议有规定的依协议,协议无规定的,依法律。某些协议的规定与法律不一致的,只要不违背立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可以协议为准。二、
    2023-04-24
    309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答: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
    2023-06-15
    211人看过
  • 有限合伙人有什么特殊性
    首先,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不得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是可以劳务出资的。因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必然要求其所出资的资本必须是一种实有资本,且只有通过有形的估价体系能够确定其市场价值的出资才符合有限责任的特殊要求。而劳务出资的价值具有或然性,其与劳务提供者的个体能动性直接相关,是一种他人无法衡量和控制的“资本”,故在清算机制中无法用有限责任来进行权衡。其次,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和对外代表权。由于普通合伙人在清算机制中承担的是无限连带式的兜底责任,故普通合伙的责任实际重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经营的成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普通合伙人一方体现的更为严重。因此,赋予普通合伙人以直接经营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更有利于促进普通合伙人责任机制的发挥,使得其经营权能与所承担的无限责任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但是,如果由于有限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备交易权
    2023-06-14
    64人看过
  •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特殊限制吗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有特殊的限制,转让股权的,一般需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一、股权转让合同成
    2023-02-25
    352人看过
  • 哪些责任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承担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企业法》允许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此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变成了“有限”责任。换言之,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仍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如果首先是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那么,在合伙企业承担该债务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最终的承担责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
    2023-06-15
    220人看过
  • 一般合伙有哪些特征,合伙企业的优点?
    一、一般合伙有哪些特征一般合伙的特征有:1.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线,但如果设立公司,则有一定限制。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无限责任字样。3.合伙是人合企业。主要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程度而设立的企业,是相对于资合企业而言的。人合企业的联系纽带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4.合伙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伙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为了赚钱。二、合伙企业的优点有哪些?合伙企业的优点有:1.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一定程度突破企业资金受单个人所拥有的量的限制。2.风险分散在众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之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3.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这意味着所有合伙人都以自己的全部家当为企业担保,因而
    2023-06-06
    491人看过
  •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什么不同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一、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什么不同点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不同点主要就在于:1.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2.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3.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的特点: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
    2023-06-06
    255人看过
  • 合伙解散的原因有哪些,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同点有哪些?
    一、合伙解散的原因有哪些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包括:1.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合伙即归解散,应当终止合伙共有关系,进行清算。但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事业时,法律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其合伙协议,不发生合伙解散的后果。2.合伙人全体同意解散这种解散,不论合伙是否定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同意解散的性质,属于合意终止合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另一部分人不同意解散,则应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关系在其他合伙人中继续存在。当不同意解散的合伙人只有一人时,合伙关系消灭。3.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是指合伙约定具体事业已经做完,合伙经营的目的已经实现,如一次性经营某事业,或为某事业服务,该项事业结束,即为完成。合伙目的完成,合伙归于解散。合伙的目的不能完成,包括该事业自始不能完成和中途不能完成,是指合伙经营的事业因主
    2023-04-24
    423人看过
  • 物权具有哪些特殊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功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关,物权的效力是物权的功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物权具有以下特殊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第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第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性。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夏利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
    2023-06-08
    118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与特殊普通合伙制度
    特殊普通合伙又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4家国际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由于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合伙的组织形式,以利于这类机构发展壮大以及与国际专业服务机构竞争。新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就特殊普通合伙的定义、企业名称、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规定。同时,新法严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将其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一个合伙
    2023-06-09
    285人看过
  •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关于事务执行的特别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表见代理和承担无权代理责任的规定,etc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人可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提取报酬的方法。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其所有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但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上述知识是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
    2023-05-07
    385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规避风险方面有哪些做法
    根据我国《合伙法》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要规避风险,必须先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然后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二)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VIII)争议解决(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第五十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因执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仅适用于向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如法律知识和技能、医学和医学知识和技能、会计知识和技能等),因为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通常只有少数,所以由接受过专
    2023-05-07
    490人看过
  • 会计师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规定有哪些
    一、为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二、特殊普通合伙是适应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要求的一种组织形式。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
    2023-04-15
    390人看过
  • 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攻略
    办理对象需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申请人所需材料(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窗口办理流程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初审通过提交审批岗,审批岗通过后转打照岗、领照岗,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执照网上办理流程上传材料,审查,核准。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办事窗口广州市工商局注册处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地址:天河区天河路112号联系电话:020-85596566-3610交通指引:公交:BRT:体育中心站,车次:b10路;b12路;b13高峰快线;b16路;b1快线;b1路;b20路;b21路;b25路;b27路;b2a路;b2路;b3a路;b3b路;b4a路;b4b路;b5路;b6路;b9路;地铁:体育西站E出口市政务中心3楼受理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9:00
    2023-05-30
    335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 更多>

    #有限合伙企业
    相关咨询
    • 有限合伙的出资有哪些特殊要求?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2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4)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有何特殊要求?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
      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何特殊要求?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种类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17
      我想现在很多企业后面经常能看到(有限合伙)这个词。其实合伙的类型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限合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总结有限合伙企业相对于其他合伙企业的特点。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三,有限合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替代赔偿有哪些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15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