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申请抗诉吗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申请抗诉的,出现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常见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常见的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治疗、戒毒、隔离,限制财产的如查封、冻结资金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常见的如侵犯承包经营权、产品定价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收益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不颁发/不答复的(常见的如申请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不履行的(常见的如申请公安机关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拒不履行的,申请工商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拒不履行的)。
6、行政机关应发放而未发放抚恤金的(伤残抚恤和遗嘱抚恤)。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常见的如调取财物而不补偿的、无合理依据加收管理费等)。
8、其他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案件(兜底型条款,需要据以往法院案例以及律师经验来综合判断,所要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本条款)。
9、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常见的如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这类案件由于涉案标的大,案情相对复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有一定的代理技巧,需要另外整理,在此不赘述)。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11、认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变更/解除某些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的(常见的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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