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也有局限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23:22 477 人看过

几个月前,某**公司与该公司年轻工程师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没有依法给予小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小李不懂法,办完辞职手续后离开了公司

三个月后,小李听到朋友说:**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小李听了这话,意识到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立即打电话给**公司经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遗憾的是,当即被经理拒绝了

小李的要求被拒绝后,他很不高兴,第二天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与**公司打劳动仲裁官司。不料,仲裁员告诉他,现在已经超过仲裁期限,失去了胜诉的权利;也就是说,这场官司打不赢

仲裁的限度是什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如何?小李不知所措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受到对方侵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即丧失了受仲裁机构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将被消灭,即:,劳动法对仲裁的规定是:“提出劳动争议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理解这句话中的“争议日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时效日期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争议发生日期”是指“我们知道或应该知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也就是说,“争议发生日期”不必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积极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时起,在法律上被视为“争议发生日期”,即仲裁开始之日。现实中,因为有些人不懂法律,当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根本不知道。但从本质上讲,此时法律已经假定你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且时效已经开始了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应该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而接下来的60天应作为本案的仲裁时效(因为小李应该知道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经济赔偿问题,小李应该知道如果企业不支付赔偿金,他的权利受到侵犯)。由于小李在仲裁期限内没有及时申请仲裁,他离开公司三个月后才向公司申请仲裁,因此错过了仲裁期限。此时,仲裁请求是否应当获得经济赔偿,已经失去了胜诉的权利

这一案件表明,每个劳动者都应该认真学习法律,学习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你事先不懂法律,也不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样的合法权利,你就和小李在这个案子里一样了。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虽然你不知道,但法律推定你知道。不知不觉中,您已经超过了仲裁期限,失去了实质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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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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