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组属于谁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07 14:22:49 367 人看过

一、拆迁工作组属于谁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二、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三、什么情况下会强制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强制拆迁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

第二,司法强制拆迁前提是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活动是合法的,有合法征地批文,征地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各项权利。

第三,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需要强制拆迁的户数一般来说不超过总拆迁户数的5%。

以上三个条件满足,人民法院就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而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强拆就会随即而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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