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特殊的保险,它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障对象,当一些特定的事件发生,如身故、伤残、患病、年老、少儿成长、子女教育、婚嫁生育等,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这就是人身保险的作用。
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风险多种多样:如正值壮年时身故,会使家庭丧失生活费的来源;因疾病或事故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锐减甚至丧失;长寿本是件好事,可是如果生活费无着落则感受完全两样。所有这些担忧,都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付出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以换取当自己担忧的事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保障。
按照保障范围的区别,可以将人身保险分为三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现在不少寿险公司主要经营的就是以上三个方面的业务。
(一)人寿保险种类多
在整个人身保险业务中,人寿保险占到绝大多数。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主要的种类。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按照保险事故的不同,人寿保险又有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合险之分。
死亡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它是人身保险品种当中产生最早的一个品种。1583年为威廉.吉朋承保的一年期的死亡保险是迄今发现的第一张人寿保险单。严格地说,这张保单属于定期死亡保险,即为客户提供一个特定时期的死亡保障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定额的保险金鱼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主要指其家属如果期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给付责任,所交保费也不退还。若要继续获得保障,必须重新订立保险合同。定期死亡保险只具有保障性质,不具备储蓄功能,其优点是保费较低,最适合于低收入者投保;可以为劳动者的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万一被保险人中途矢折,其家庭成员可依靠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维持生活;可以为公司或企业的重要人员提供保障,不致于因他们的死亡而造成经营上的困难;可以为出差、旅游等人员提供风险保障。
死亡保险的另一品种是终身死亡保险,可简称为终身保险或终身寿险。它是一川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以被保险人的终身为保险期的保险。所以这种保险不存在保险期内死亡赔付的问题,而是任何时期死亡都要赔付。实际上相当于将定期保险的期限无限延长至被保险人残废这种保险的目的在于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其家属生活可以确保无虑。与定期保险相比,终身保险的保险费率略偏高,但相对其它保险仍比较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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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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