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者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一、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范围吗
死亡赔偿金是不属于遗产范围的。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分析,从遗产的意思来看,指死者留下的财产或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遗产是公民去世时留下的个人财产,其包括:收入、房子、储蓄等。从此得出,死亡赔偿金没有在列举的遗产范围内。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去世后,赔偿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费用。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意义在于维持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死亡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所以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是近亲属自身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从死者处继承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亡赔偿金应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因素。主要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人身权,当死者本人非自愿的被剥夺了这最宝贵的权利时,死者本人遭受的是最大的伤害。如果仅仅因为受害人无法主张任何权利,就此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赔给死者的,是对生命权的极大不尊重”。同时,对于加害者来说,其负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死者的生命权受到最大程度的侵犯,也是侵权者最大程度的违反义务,因而从这个角度,死亡赔偿金还具有对侵权者的惩罚性质。
死亡赔偿金亦兼具安抚生者和补偿死者两种因素。具体而言,死亡赔偿金基于公民的“生命权”受到损害而产生,但是在客观上表现为既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又给公民的亲属造成了心灵创伤。本来,按一般民事理论,主体不存在,相应权利也应消亡,但是毕竟生命权具有特殊性,正如前文所说的,虽然在很多学者看来,任何试图以货币的方式对人的生命进行定价都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贬低。但是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定价才能得以维护相关当事人。
二、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抵债吗
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抵债。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质为基于死者未来收入丧失而对其近亲属作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并非遗产,因此不可以抵偿死者的债务。
三、死亡补偿金包含遗产吗?
遗产不包含死亡赔偿金。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可以自行处置的私人合法财产,该财产的受让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人。而死亡赔偿金则是指死者近亲属依法享有的,对死者死亡结果的法定赔偿金,且该赔偿金不得由其他人享受。
-
交通事故肇事者死亡是否能赔偿
422人看过
-
交通事故死亡多久才能拿到赔偿
108人看过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范文
126人看过
-
交通事故死亡和工伤赔偿能双倍赔吗?
254人看过
-
意外险交通事故死亡能赔吗
242人看过
-
交通事故死亡者全责能得到赔偿吗
151人看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 更多>
-
工伤死亡和交通事故死亡,能赔偿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3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与工伤事故死亡赔偿能兼得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6有可能兼得。工伤赔偿和你没有关系,你需要承担的是交通赔偿这块,一般也由保险公司转嫁承担了(车要有保险)。当然实践中也有很多不支持兼得的,认为两个赔偿是一个补充的关系。目前全国的做法并没有统一,支持和不支持的情况都有存在。
-
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死亡两个人能不能有赔偿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8两个人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可以同样标准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
交通事故有人死亡,交通事故刑事责死亡赔偿金赔不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4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1、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2、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