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主要阐述了保证责任期限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如未明确保证期限,则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限,但若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未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保证责任期限,那么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与 保 证 期 限 关 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限的关系有以下规定:
1. 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因此,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限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答复,并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限的关系有以下规定:若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限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答复,并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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