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四)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农村村民出卖农村承包地的性质、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承包地的性质
(一)农村承包地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合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它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对村集体发包的土地进行承包,主要采用家庭方式进行承包。承包以后,承包者享有对承包地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地上的收益,以及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等。当承包地被依法征占时,在承包期内的承包方还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但必须注意的是,农村土地不管是承包前还是承包后,它的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永远都是属于村集体或国家,而承包方只是拥有了承包期内的使用权。所以,承包方是绝对不可以对承包地进行买卖的。
三、宅基地的性质
(一)而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作住宅基地而利用的土地,它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建有房屋的土地,二是建过房屋的土地,三是准备用以建房的规划用地。
(二)宅基地的所有权同样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在其上建造房屋的村民只是拥有其使用权。
(三)所以单独的宅基地并不是属于村民的私人财产,它既不能买卖,也不能被继承,但可以而且也只限于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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