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产赠予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房屋赠与的手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0 21:59:58 142 人看过

一、民法典房产赠予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赠与前已经设立居住权,并且居住权在期限内的,赠与房屋后,还享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房屋赠与的手续

1、签订赠与合同。

房屋赠与必须有赠与合同,所以在办理手续之前,赠与人应该与受赠人先签订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

2、办理公证。

受赠人需持相关资料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证明该赠与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

3、房屋评估。

赠与人与受赠人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一份评估报告。

4、缴纳税费。

受赠人与赠与人需持房屋权证书以及身份证和赠与合同等资料,前往房管局缴纳相应的税费,并获取完税证明。

5、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缴纳完税费之后,赠与人与受赠人就可以办理房屋权转移手续了,手续办完之后便可在约定时间领取新的房产证。

6、交付房屋。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此时房屋赠与的手续也就完成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后,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居住权在有效期内,居住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赠与房屋并不影响居住权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n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n  (二)住宅的位置;\n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n(四)居住权期限;\n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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