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旧公安局)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鹤山市水务局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同时提供纸质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签发准予许可的《关于xxx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签发不予许可的《关于xxx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现场取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服务窗口对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待申请人补齐材料,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全部扫描录入系统,将纸质版材料提交到业务部门,并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签发准予许可的《关于xxx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签发不予许可的《关于xxx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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