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根据《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条、第十条;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根据《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条、第十条;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根据《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条、第十条;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清城区、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到窗口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下濠基176号3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八条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申请退回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还需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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