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审查主体资格,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公司资料,双方的协议,隐名股东的出资资料,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并告知当事人如隐瞒会导致主体违法,进而导致持股协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在公证询问笔录中询问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是否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告知当事人如有上述行为会导致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承担。同时应审查隐名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如果要参与,建议直接写入协议,如果不参与,应在协议中明确将股东表决权委托给显明股东行使,同时显明股东负有及时将公司重大事项通知隐名股东的义务。
三、为避免损失实际出资人及第三方利益,协议中应约定名义股东不得擅自处分(包括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股权,处分前应征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如书面同意),未经许可擅自处分,应由名义股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实际出资人享受利益分配或增资配股及其他资产收益的权利,即实际出资人怎样享有分红等权利,是通过公司直接发放,还是通过名义股东代领。同时,明确实际出资人应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责任。一是公司其他股东出让股权时,隐名股东在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是否有权参与有限购买。二是实际出资人不得利用其隐名的性质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三是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份代持协议的常见风险
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涉及到股份代持的具体法律问题时,如协议草拟、交易设计和风险控制,一定要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听取他们的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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