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免责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09:11:04 497 人看过

一、什么是医疗保险的免责期

医疗保险的免责期就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在一定期限内保险不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责任,目前商业保险合同的免责期一般为30日至90日不等。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在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制定免责条款规定强制标准和范围,而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经常会扩大免责条款的运用。

(一)保证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二)近因免责条款

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此条规定并未区分货物装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如果符合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区分,实际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反了近因确定原则。

(三)费用免责条款

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费用免责条款所列明的费用通常为间接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但费用免责条款并非绝对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形式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从而取得保险保障。

四、约定免责条款

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来免除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约定免责条款应该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是根据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特殊情况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限制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在保险实践中,约定免责条款通常适用于保险费约定支付办法、保险标的真实用途等被保险人所承诺的事项。

三、免责条款不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定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以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

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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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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