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3岁,男,现年,男,女,男,女,女,男,女,今年2004年6月,毕业于河南大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1月,由于赖**没有收回客户的2800元货款,河南**电子有限公司从2、3月份的月薪中开始扣除2800元。赖**与河南**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邢**多次协商未果,于2009年3月8日离开公司,2009年9月10日,赖**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工资2800元,双薪2万元。赖**申请仲裁期间,被告邢**、刘**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2009年10月16日,他们明知自己没有支付工资,便取消了公司,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日在一名助理律师的帮助下,以被申请人不存在为由,作出了终止庭审的决定,赖某以股东邢某某、刘某某为被告,向郑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邢**和刘**拖欠赖**共计9000元劳动合同工资和双倍工资问题:股东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是否应依法承担解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关闭,无力承担相关责任的,投资方,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以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公司财产的剩余部分,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
2009年9月10日,赖**向郑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受理。2009年9月23日,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劳动争议申请书复印件送达被告公司。在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工资尚未支付,应依法及时清算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依法支付,两股东于2009年10月14日以股东大会形式确认了清算报告,知道员工的工资还没发。被告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如果被告可以不经通知而撤销公司,则涉嫌恶意逃债,在本案中,被告虽明知未支付职工工资,但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他取消了2009年10月16日开办的公司,赖**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工资及两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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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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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4(一)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与劳动者承担相同数额的赔偿责任,没有百分比的限制。 (二)连带赔偿责任是全部的赔偿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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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了 责任如何承担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22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了,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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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了责任如何承担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2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了,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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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7造成其它用人单位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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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谁承担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31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