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内容:1.保险金额,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金额。2.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价。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4.保险期限,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5.保险时效。任何合同都有时效问题,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6.失效和失权。7.订约时间。人身保险合同中,订约时间是很重要的事项,一般要写年、月、日、时。
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特征是什么
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大类,兼具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认真回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和个人的病史,个人嗜好,其他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提供的情况有误或不完整,保险人可以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他们的义务与其权利是相互关联的,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订,投保方不参与保险条款的拟定,投保时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力,即使有某项特别要求,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二)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载明: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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