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5:03:27 208 人看过

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已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可以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计算工程款。原告向华应向法庭提交能证实其诉称的工程量、工程款等有关的证据,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因此,原告向华要求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08836.46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向华要求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08836.46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向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7433元,由原告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德河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颜征海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安金(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8日 2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南充工程局与李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南充工程局因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南充工程局委托代理人姜国义、王新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李志强借用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成源(东营)白炭黑有限公司名义与多人重复约定发包同一地点的建筑工程,被告李志强在收取原告定金后,既不签订正式合同也未退还合同定金,现被告李志强下落不明,其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原告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南充工程局的起诉。案
    2023-06-09
    299人看过
  •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周某一的证言有异议,对《技术联系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施工增加了费用。对证据5认为形式不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已超付原告工程款996894.27元,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不应返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8有异议,认为证据7、8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被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证据5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六组证据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的12份结算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仅凭12份结算单并不能完整体现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量及价格,再者,被告有些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计价,且还有一部分工程量未进行计价。本院认为,
    2023-06-05
    245人看过
  • 程某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志刚,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六路2号桂海大厦B座601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桂城建筑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敬老院侧。法定代表人利钜芬,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清,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二路市司法局宿舍。上诉人程志刚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经初字第18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程志刚提出与桂城建筑公司是分承包关系的主张,并没有证据证明,故程志刚起诉桂城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同时程志刚亦不能证明其与桂城建筑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故对其要求追加佛山市南海
    2023-06-08
    482人看过
  • 实友化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皓安石油化工研究所,原审第三人荆门炼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和违约金的合同依据是2006年5月2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署的《5万吨/年MTBE装置工程设计委托书》,载明甲方同意将5万吨/年MTBE装置工程设计委托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精心组织人员进行该项目的设计。目前签署的本项目合同委托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合同条款以正式合同文本为准且原告诉称已完成了方案设计和部分工程设计,因此双方争议仍属履行合同范畴。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原告选择自己住所地做为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区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2023-06-05
    85人看过
  • 原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间:2009-08-27当事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法官:高东方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琪雄,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留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彦锋,该公司职工。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叶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闫廷瑞,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月民,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清本,该县建设局工作人员。
    2023-06-04
    473人看过
  • 苏州二建与苏州市城建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原告江苏苏州第二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简称苏州二建)与被告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物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城建物业公司)于1994年8月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由苏州二建总承包建设金洲大厦,城建物业公司在竣工验收并接到决算报告后一周内付款,双方还约定了违约及保修条款。原告按合同进行施工并1995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94829.44元。因城建物业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94829.44元及违约金860641.43元。【审判】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双方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1994年8月双方所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已明确被告在接到决算报告后一周内付款,也约定了违约责任。现被告已超过付款期限,故应按约承
    2023-06-09
    291人看过
  • 有关天津某两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2年1月,我律所代理A公司提起诉讼,提供证据如下:1、双方法人身份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某某施工协议》《补充协议》4、转帐凭证5、证人证言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二、原告已经完全按照该证明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人至今未能如约承担其应尽的义务;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建议,但是鉴于B公司支付能力有限,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问题实践中大量产生两地法院分别将同一法律纠纷认定为本案由和承揽合同纠纷,借此争夺管辖权并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审理的问题。如近些年多发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直存在应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论。本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单列
    2023-08-12
    435人看过
  • 彭刚要诉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合同矛盾暂放一边,双方今后采取两种方式解决:①协商确认;②法院仲裁;2、内外粉刷由彭刚要同志负责完成,如断定不属彭刚要原有合同范围,甲方按内外墙粉刷7元/平方米,外墙粉刷10元/平方米(包括构架)结算费用给乙方;3、其他内容仍按原有合同执行;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立即组织粉刷班组进场,不得已任何借口停工或者拖延工期,否则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2008年9月2日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在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达成了一份民工工资支付补充协议,内容为:株洲市石峰区地税综合楼工程根据项目部与民工总包彭刚要签订的合同到2008年9月2日为止,项目部应支付彭刚要合同约定工资为陆拾贰万元(已支付),但彭刚要仍欠民工工资贰拾壹万元,彭刚要现无能力支付。因彭刚要未履行合同,因工资问题导致民工闹事,经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项目部及彭刚要多次协商,彭刚要请求项目部代他提前垫付。此贰拾壹万元项
    2023-04-16
    223人看过
  • 五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叶学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原告广东省五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叶学信、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赤花岭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12月8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18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67号裁定书,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欢飞、人民陪审员钟晶莹、罗怀珍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玲佩、曾九富,被告叶学信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刘庆江,被告二委托代理人间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28日与被告一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宝安区观澜广场三号楼。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办妥施工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开工通知书
    2023-04-23
    462人看过
  • 上海枫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上海枫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民三(民)初字第4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本诉方面的事实:本市岚皋西路176号实地公寓的开发商原是上海实地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因债务纠纷而致在建工程实地公寓被整体拍卖。2001年6月15日,枫叶公司经竞拍取得实地公寓再建权,再建工程称为新实地公寓。新实地公寓由一幢20层的主楼和一幢8层的小高楼组成,枫叶公司买受该工程时,小高楼尚未建造。为此,枫叶公司与上海天马建设工程监理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于2001年11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天马公司对新实地公寓小高层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监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万元,监理期间为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5月30日。由于工程未按
    2023-06-05
    397人看过
  • 建设施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
    2023-04-18
    55人看过
  • 厂房建设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异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
    2023-02-18
    389人看过
  • 施工合同管理与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具体要求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不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合同内容必须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是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023-07-06
    339人看过
  • 河南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负责人张志良,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美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张胜庆审判员牛再田审判员罗惠莉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高海燕
    2023-06-09
    301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因施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或诉讼。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关于施工工程的相关约定,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不符、利益冲突等原因发生争议,需要通过协... 更多>

    #施工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怎么签桥梁建设工程合同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9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合同,一般来说桥梁建设施工是需要招投标的,如果你们是施工单位,建议聘请律师参与全程法律服务,在招标单位提供的文本中详细审查修改。如果是非招标项目,则可以由律师参照示范文本,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协商的具体内容起草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律师是专门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需法律帮助或需要代写合同,可电话联系我。
    • 衡阳河道建设施工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20
      河道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6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 厂房建设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异同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15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 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款的纠纷如何解决?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24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这么处理: 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纠纷。 2、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