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劳动局申请复议。如:
(一)对罚款、吊销许可证与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劳动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劳动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劳动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劳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劳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劳动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劳动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条件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广州市属区、县级市劳动局。
三、复议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局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四、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复议申请受理
广州市劳动局(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予受理。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未载明应当载明的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请人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六、复议决定
广州市劳动局(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广州市劳动局(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处理:
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劳动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各种证书,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审查、批准等法定职责的;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健康权、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劳动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他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法规、规章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服的;
(2)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调角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复议的。
劳动行政复议的管辖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申请人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
2、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
3、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管辖申请人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依据市政府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辖申请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名义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
劳动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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