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工人日报》
范玉霄曹春清
随着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拓宽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对于建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民主决策,对于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发现,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该项民主管理制度还显得比较脆弱,各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一些现实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身份界定应清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应当是工会主席和工会副主席。按照这一规定,大多数公司工会主席和工会副主席进入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从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会主席和工会副主席的身份看,除了未设职工股的公司外,凡设立了职工股的公司,工会主席和工会副主席均持有一定的公司股份,也就是说,出现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股东”化而非“职工”化的现实倾向。显然,在董事会研究利润分配问题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代表劳动权益还是代表股东权益将出现身份不清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少数已经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公司,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存在平衡关系、培养人才等方面的考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一般中层管理人员出任,而工会主席及副主席被排斥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之外无法实现源头参与,也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基本职责的履行。通过对上述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要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首要任务是企业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应切实把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资格关,也就是要使得能够代表职工利益诉求的符合身份要求的人员特别是工会领导人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这是目前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应研究解决的问题之一。从另一角度讲,在我们目前重点开展的工会组建工作中,明确企业工会领导人的任职资格,选配好企业工会主席,将显得尤为重要。
程序操作应规范按照有关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由企业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部分公司却未能履行这一程序,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不是由企业工会提名,而是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在选举过程中,虽履行了民主程序,但由于企业对此存在认知上和操作上的误区,使得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是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而是再经股东会进行一次选举,出现了以股东会替代职代会的问题。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程序上,因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原因,部分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信息沟通不充分,不能在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前有充分的时间和程序安排征求职工代表对董事会、监事会某些议题的意见与建议,使得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的主导意见缺乏群众基础和民意支持。以上三方面程序操作上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规范运作。
制度设计应科学作为职工的代言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理应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某些事项时代表职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但现实情况却存在一定差距。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少数服从多数和表决结果公开的议事规则,当职工董事对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与其他董事有不同意见时,一是因“内部人”等原因不便投反对票,二是即便投了反对票对于最后的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也产生不了任何影响。这是职工董事作用受限的主要制度障碍。
鉴于此,为了较好地发挥职工董事的作用,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应当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特别是关于制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包含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手册、财务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仓储物流管理制度、KPI考核、薪酬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等等。
其中薪酬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与职代会的职权直接相关。如果按照公司法规定基本管理制度均由董事会制定,那么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代会职权特别是国有、集体及其控股公司的职代会的共决权将势必出现被剥夺的问题。只有明确了哪些内容具体归属董事会,那些内容具体归属职代会,才能够实现公司法与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把应该属于职代会的职权还复于职代会,这样,既能防止董事会权力的失范,同时也减轻了职工董事的履职压力。
另一个问题是,即便是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民营公司的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某些基本管理制度没有共决权,那么当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存在明显缺陷而得不到多数职工和职工董事认可时,就应当考虑从法律制度上赋予职工董事相应权限,如建议董事会暂缓表决的权力等。所以,制度设计的科学化或法制建设的完备性对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是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保障措施应到位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保障措施角度分析,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建立激励机制势在必行,当前,一些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缺乏积极性,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定的待遇标准,落实不到位。建议从企业实际出发,通过实行任职职务津贴等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待遇,特别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逐步改变目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第二,如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约束机制,是我们面临的又一个重要课题。从一些公司的运行情况看,在公司组建之初,由于有各级工会的积极参与和政府改制主管部门的管理监控,绝大多数公司依法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当公司董事会三年期满需换届改选,政府又放松了监管的情况下,一些民营公司却修改了公司章程,取消了建立职工董事的有关条款,使得职工董事中途夭折,制度荒废。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在对公司进行年检的内容、程序上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指导公司制企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述职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以及权益保障制度等,以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行为,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更好的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监督、维权、协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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