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常见方式如下: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
1、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进行非法集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行为。行为人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以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手机短信、微信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法规扩展: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假借P2P网络借贷之名进行非法集资
当下一些机构打着P2P的旗号,设立网络借贷中介平台,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不稳、模式非法,虚构借款人、借款标的及资金用途,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实际上,很多P2P网贷的平台客观上突破了P2P平台作为“金融信息中介”这一本应居中独立的属性,直接参与资金募集,甚至成立空壳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为个人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有些P2P平台以虚假的项目募集资金,并随意支配、使用和挥霍资金,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法规扩展
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活动。
3、假借消费购买商品之名进行非法集资
当下一些公司披着商品销售的“合法外衣”,所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与投资人。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由于此类商品往往无法在市场上进行等值流通,一旦涉案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所投入的本息往往都无法得到返还。
4、假借公司上市增值之名进行非法集资
涉案公司往往打着境外上市、高新科技开发等“高大上”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销售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5、假借老年人投资项目进行非法集
一是假借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通过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投资人对并无相关证照资质的养老项目进行“加盟投资”。
二是通过举办养生讲座、宴席推荐会、项目参观游等活动,以免费体检、免费聚餐、免费旅游、发放赠品等吸引老年投资人的促销形式,包装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承诺高收益,引诱不了解投资理财项目的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
非法集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是不法分子利用不法手段进行集资,我国的法律规定集资是要合理合法的,否则难保经融秩序的稳定发展,非法集资是违法的,我们都应该拒绝非法投资,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资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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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上市的优势有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审批程序更为简单、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股权运作方便以及税务豁免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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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常见方式有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26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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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的方式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7非法集资常见方式有: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具体来说,有的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有的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第三种类型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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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有什么常见形式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25(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租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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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什么非法集资常见的形式有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8(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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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形式的内容有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4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可能涉嫌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的特点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