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
即单独开发,由开发者单独开发软件。对选择填写此栏的申请,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2、合作开发:
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著作权归属:
(1)要求申请者提交合作开发合同,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
(2)合作开发合同中未明确著作权归属或无合作开发合同的,应要求申请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3、委托开发:
指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著作权归属:
(1)申请者提交标明著作权归自己的委托开发合同。
(2)委托开发合同中未明确著作权归属或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可确定受托人申请者为著作权人。
4、下达任务开发:
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归属:
(1)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提交明确著作权归属与行使归自己的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可确定著作权归申请者。
(2)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或者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申请者提供接受任务的相应说明,可确定著作权归申请者。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
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权利。要求填写的著作权人应与软件开发情况栏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
(六)继受取得权利栏: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能证明其选择的继受的方式:
1、继承: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等。
2、受让: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应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转让合同和法院判决书中是否载明其取得相应的权利。
3、承受: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应查验申请者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和法院判决书等,是否载明申请人取得相应权利。
(七)权利范围栏:
权利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查验是否注明具体权项,是否选择填写了、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具体权项。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此栏要求申请人对软件所用于的行业和主要功能做简要说明。对此内容不做强制性要求。但应要求申请者必须注明使用的编程语言名称以及源程序量(行数),并与提交的鉴别材料进行核对。
(九)申请者栏:
1、对个人申请者,除查验填写各项内容外,还应查验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并核对内容是否与前面栏目的填写是否一致。
2、对法人申请者,应查验名称栏填写的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后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并核对与前面栏目的填写是否一致。
3、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申请者,应查验由法人开具的证明。
(十)代理者栏:
1、对个人代理者,查验除填写各项内容外,提交的代理者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查验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加注联系人的姓名。查验代理者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十一)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
审查以下方面:
1、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软件和文档。
2、源程序使用的编程语言与所填写的是否一致。
3、是否出现与前面填写和提交的证明文件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不一致内容
4、选择一般交存的是否按照要求的页数交存源程序和文档。
5、选择例外交存的是否符合要求的页数。
6、选择封存源程序的,页数是否与申请人填写的一致。选择封存样品的,是否提交光盘。
(十二)申请人保证声明栏:
查验签章是否为原件,签章是否与申请人名称一致。四、权属争议的认定:
根据下列情况可确定为存在权属争议:
1、任何第三方对申请者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异议的;
2、任何第三方已经就与登记有关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法院受理证明的;
3、任何第三方就与登记有关的事项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请求行政处罚并提供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证明的;
4、法院要求对申请进行封存的。
五、审查处理方式:
(一)对于符合审查要求的,予以登记。
(二)对于表格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在指定期间内,按要求补正的,予以登记。在指定期间内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三)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不予登记。
(四)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补交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有关事项的,不予登记。
(五)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注:有关软件著作权合同、著作权登记的变更或补充等审查规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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