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2006年7月份,被告人熊才煌以合伙人的名义介绍丰城籍人毛海飞、袁经发购买赤土角村老居村民小组位于奉新县原火葬场方向的松树山经营。双方约定由毛海飞、袁经发出资,熊才煌负责在2006年12月底以前办好砍伐指标并协调关系等。毛海飞等人看过山林后表示有意向购买,并由熊才煌出面和老居村民小组谈妥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山林的经营权。2006年7月28日,由熊才煌、毛海飞、袁经发三人和赤土角村老居村民小组签订关于间伐松树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五个月,并于当日付清老居村民小组1.5万元购山款。合同签订后,熊才煌以办理砍伐指标需要费用为由,先后两次要毛海飞等人付给9000元钱作为办理砍伐指标的费用。熊才煌得到钱后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砍伐手续未果,眼见合同有效期将至,在没有征求毛海飞等人意见的情况下,以批不到砍伐指标为由,私自从老居村民小组退回毛海飞等人付给老居村民小组的购山款1.5万元。得款后,熊才煌将该款挥霍一空。
2、2006年9月,被告人熊才煌得知赤田镇庄溪村章坊组村民章振仁等人承包的陶仙岭欲转让山林经营权,遂以购买山林经营权的名义和山主章振仁取得联系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熊才煌以13.5万元买下陶仙岭山林经营权,待其将山林经营权转让后再付购山款给章振仁。尔后,熊才煌在明知陶仙岭有公益林难以批到砍伐指标的情况下,以合伙人的名义介绍丰城籍人杨志辉、罗国荣以13.5万元购买该山林经营权,双方约定由杨志辉等人出资,熊才煌负责在2007年1月底以前办好砍伐指标并协调关系等。2006年9月30日,熊才煌、杨志辉、罗国荣和山主章振仁签订协议并由杨志辉、罗国荣预付8.2万元购山款给山主章振仁。当天,熊才煌在杨志辉、罗国荣等人离开奉新后,以借款名义找章振仁退回4万元钱。嗣后,熊才煌没有为履行与杨志辉等人的约定开展任何工作,并找到章振仁谎称丰城人不买了这块山,要求章振仁退回余款4.2万元。遭到章振仁拒绝后,熊才煌以补偿章振仁误工费等7000元后,将罗国荣等人预付的购山款共3.5万元退回。罗国荣得知其找章振仁接回钱后,多次要求熊才煌将接回的预付款归还,熊才煌归还l万元钱后,将剩余6.5万元钱据为己有并挥霍殆尽。
3、2006年12月,被告人熊才煌在没有实际取得陶仙岭山场山林经营权、明知该山场有公益林批不到砍伐指标的情况下,仅凭和章振仁达成的所谓口头协议,以山主的身份到处物色经营山林的外地人。在得知高安人胡文革、葛晓平等人有意向购买时,承诺在2007年3月底以前办好砍伐指标并协调关系等,以20万元的价格将陶仙岭山林经营权转让给胡文革等人。在收到胡文革等人首付的15万元购山款后,熊才煌预付了5万元购山款给山主章振仁,并以山主的名义和胡文革等人签订了树木出售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熊才煌没有为履行约定开展任何工作,并以公益林批不到砍伐指标为由谎称高安人不买了这块山,要求章振仁将其预付的5万元钱退回。待章振仁分好几次退给其4万元钱后,熊才煌见事情已败露,采取关机、停机及更换手机号码等手段中断联系后藏匿。
[分歧]本案被告人熊才煌的行为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罪?
[评析]1、合同诈骗案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较难审理的案件类型。审理合同诈骗案,难点在于定罪。特别是难以把握好合同诈骗与经济、民事纠纷的界限。合同诈骗通常的情形是犯罪分子通过签订、履行合同将合同对方的钱物据为己有。而在经济活动中也会出现有些人出于种种目的暂时或较长时间内占有他人钱物的情形,但法律上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往往容易被混淆,给人的感觉是似乎介于两可之间,可以定合同诈骗,也可以定为民事纠纷。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把握好犯罪的构成要件。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犯罪,否则,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合同诈骗罪要求犯罪分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非法占有他人钱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钱物的故意也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又是一个难点。因为一个人的主观内心世界不被他人所知,而犯罪分子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出于本能往往为自己的行为百般狡辩。如本案,被告人熊才煌绝口不提诈骗,只是避轻就重地承认自己挪用了一下被害人的钱财罢了。所以,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时我们不仅要看行为人是怎么说的,更要看他是怎么做的,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而且要结合全案的案情综合分析认定。具体来看本案,被告人熊才煌在三次与被害人合伙买山买林的事件中都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剩下的就是看他的方观方面。第二、第三次买山时他都明知出卖的山上有公益林,不能办理砍伐证,但他却还是要被害人或者说鼓动被害人与其合伙将山买下,他显然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预谋、故意,所以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而第一次合伙买林木却有所不同,之前其并不知办理不了砍伐证,在合同有效期将至时,因砍伐证未办下来,他于是从出卖人处将已付的款项索回,这难以认定是其为实施诈骗的目的考虑,还是为避免合伙人经济损失考虑。至于他以后很长时间都未将索回款项交付被害人,属于诈骗还是其本人所说的民事纠纷中的挪用,自然也顺延着难以认定。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当然不将该次行为认定为犯罪为妥。
2、从本案被害人毛海飞、袁经发这一方来看,其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款项1.5万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民事被告也就是义务人熊才煌身陷囹圄,谁来赔钱给他们?要是本案被告人熊才煌不返还其1.5万元,如果受到了刑法的严惩也就是给他判了几年、几月的刑也还可以算了。但他就是打了个法律的擦边球,刑法不追究他(这一事)。被告人熊才煌占有他人钱款直至现在,不负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还款义务也遥遥无期,难道这正常?答案是否定的。这就说明法律有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这一类在经济活动中恶意占有甚至挥霍掉他人钱物的现象是很多的。如前所述,按照现行法律,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不适用于这一类情形。挪用公款罪也仅限定于犯罪对象为公款的特定范围。只有扩大侵占罪的内涵来调整、约束这一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也就是将非法占有他人钱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量比如5千、1万元以上)达到一定期限(比如6个月、1年)的作为侵占犯罪处理,从而更也地保护钱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奉新法院张卫平
-
一车二抵是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285人看过
-
经济合同纠纷构成诈骗罪?
242人看过
-
欠款不还属于经济纠纷还是诈骗
448人看过
-
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的本质差异
138人看过
-
运输合同经济纠纷案
455人看过
-
欠款是否属于诈骗或经济纠纷?
385人看过
合同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了定罪数额,只有数额达到较大(3000元以上)才成立诈骗罪,法院才会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有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 更多>
-
借款到期不还是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1一、个人借钱到期不还,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犯罪,关键要看借款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有没有虚构借款事实。如借款人借款后挥霍,没有归还意图,则构成诈骗。 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属于同一类案件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20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在于罪与非罪的问题,由于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两者在外在形式上有着相同之处,其表现都有合同的存在,但两者的内在表现是不同的。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 2、客观构成要件不
-
借款迟迟不还算经济纠纷还是诈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5一、个人借钱到期不还,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犯罪,关键要看借款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有没有虚构借款事实。如借款人借款后挥霍,没有归还意图,则构成诈骗。 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
经济纠纷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经济纠纷案件能以诈骗立案吗,判决书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4向公安部门报案和立案的条件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经济纠纷案件不能以诈骗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借条条款属于经济纠纷还是诈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有借条一般属于经济纠纷,但还需要看具体情况。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在借款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应该将已经涉嫌诈骗罪。例如:虚构借款用途,用于挥霍;拿着假房产证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虚构高收入人身份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向公安机关控告需要陈述并组织好相关证据,以便能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