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成立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4 1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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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法律关系中,代位权被定义为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所拥有之债权及其附随权利时,不仅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效果,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权人以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原本对相对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代位权制度的真正建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对于特定的第三方当事人拥有某种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具备可代位行使的特性;
再次,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债务陷入迟延状态下才可能产生代位权;
最后,也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债务人必须存在怠于行使自身所享有的债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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