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七月七日
关于开展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使直管公房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决定对直管公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调查直管公房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一)按照《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部分尚未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直管公房进行全面调查,对资料不全或已经无法补足来源资料的直管公房,经测绘单位测量后,由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市建设局审核,给予登记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二)对现承租公房住户进行全面登记和调查
凡现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户(人),都要进行重新登记造册。房管部门对其住户(人)的身份、市区内住房情况及经济、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并在报纸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清理直管公房承租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原承租人可以续租市区直管公房住宅:
1.莲都区下属万象、白云、紫金、岩泉四个办事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
2.原承租人未参加过单位房改的;
3.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三代同堂不方便户、拥挤户);
4.家庭人均使用面积在4平方米及其以下的。
(二)对违反《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原承租人限期腾退承租公房:
1.未经批准擅自转租、转借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2.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闲置空关或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4.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5.擅自调换公房使用权的。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租、转借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若现居住人符合承租条件的,本着先清理后申请的原则,经房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或重新办理直管公房承租手续。
(四)未经批准交换公房使用权的,若原承租人符合直管公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应按程序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办理公房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若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符合续租条件的并经申请,经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续租手续。
(六)对存在第(二)条5项行为之一的,除原承租人限期腾退承租公房外,并采取下列措施:
1.在限期腾退时间内的房租标准按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予以收缴,若原承租人仍未腾退的,其租金最高可以调至市场租金的150%.
2.依法强制腾退。
三、按规定调整直管公房租金
(一)直管公房住宅租金,按照丽水市房改办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直管公房非住宅中的商业营业用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并已腾空的商业营业用房,采取拍租形式;租赁合同期满后若原承租人申请续租的,由评估公司按市场租金评估后实行协议租金。
(三)直管公房非住宅中的仓库、生产用房、办公楼等,由评估公司按同等地段、同类房屋的平均市场租金评估后实行协议租金。
(四)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五)直管公房住宅租金调整后新增的租金,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原公房承租户,可给予减免照顾。
1.对离休干部家庭减免80%;对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按同等比例减免。
2.对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家庭给予减免30%。
3.对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五保户、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生活困难的烈属和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予全额减免。
四、及时调整直管公房承租对象
为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对象要建立家庭档案,住房条件改善的对象要定期清理,及时腾退。经清理整顿腾退出来的存量直管公房,除部分承租给符合条件的原承租公房的被拆迁户外,其余的全部纳入廉租房统一分配,廉租房分配条件、申请、审批制度等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着重解决经济困难、住房困难户(双困户)的住房问题。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时间安排一个月)
l.宣传发动。
2.对现公房承租户进行调查摸底,重新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时间安排二个月)
l.审查评定。
2.对符合承租公房条件的对象,分批在报纸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阶段(时间安排一个月)
与公示后无异议的原公房承租户重新签订公房租赁合同。
第四阶段(时间安排二个月)
对违反公房管理办法及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进行限期清退。
直管公房的清理整顿是建立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成立直管公房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举报监督电话。在这次清理整顿过程中,市计委、国资办、监察局等部门和莲都区政府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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