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有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达到了需要被刑法谴责的程度。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组织的行为。所谓参加,则是指明知为恐怖组织而主动、积极要求加人组织,或者基于组织者、中介人的鼓动、利诱、招揽、威胁、欺骗等而加人恐怖组织,成为其中一员。必须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倡议、鼓动、召集、引诱、指使、胁迫、招揽、拉拢、安排等手段,使分散的个人基于进行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而成立一个比较稳定组织的行为。
刑法关于毒品的罪名
毒品犯罪,是各个犯罪类型里社会危险性极大的一种,对人的身体健康,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都有着十分显著的威胁,是我国和国际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甚至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提醒社会各界,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那么我国对毒品犯罪规定了哪些罪名呢?今天就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毒品犯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第六章第七节里,从刑法第347条开始,规定了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在内的多项罪名。可见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非常之大,非常之广。本律师在此提醒各位,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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