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培育名牌农产品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升级,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将开展2008年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方法
1.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组织、逐级申报、统一认定的办法进行。
2.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黑龙江名牌农产品申请的组织工作。
3.开展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单位须填写《黑龙江名牌农产品申请表》一式3份(申请表电子版一同上报,申请表可网上下载),同时,提供申请产品所采用和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和符合相关条件的材料和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4.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报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5.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委托所在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到产品生产单位现场对产品进行抽样、封签,按规定时间送交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和消费者对拟认定产品意见。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对申请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产品信誉、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产品在省级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委员会批准并向被认定单位授牌、颁发证书和标识。
6.产品标样提取,大米、面粉及杂粮、杂豆等产品送交5公斤;其它产品送交10个单位(最小重量包装),供检测单位和评审委员会检测评审使用(10月20日前连同产品标样和相关申报材料上报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认定种类
1.粮油及经济作物类:大米、面粉、小米、玉米制品、杂粮、杂豆、薯制品、豆制品、食用油、食糖及其它粮食和经济作物加工品。
2.蔬菜、瓜果类:主要蔬菜和瓜果产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山特产品等。
3.水产类:主要水产品及人工养殖、野生加工制品(包括冷冻品、干制品、研制品、罐头制品、鱼糜制品)等。
4.蚕蜂类:蚕及蚕制品,蜂及蜂制品等。
三、认定时间
9月20日前,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就开展省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申报。
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认定的产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0月20日前,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认定的农产品及有关材料,经过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11月10日前,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名牌农产品申请材料和产品标样进行检测、评审、征求意见、报纸公示,12月30日前公布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结果。
四、申报数量
2008年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每个市(地)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并按前后顺序排列出名次。
五、申报要求
1.成立机构。开展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涉及范围广,业务性和政策性强,技术复杂,为确保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农业委员会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农业委员会等省直有关涉农部门及省内有关著名专家组成。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在省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其职责:
(1)负责黑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审核和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工作。
(3)负责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推荐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申报工作。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认真做好组织申请的实施工作。
2.搞好宣传。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开展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的认识,增强发展名牌农产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激发生产企业和广大农民争创名牌农产品的积极性,使我省名牌农产品发展形成广阔的空间和浓厚的氛围。
3.强化管理。黑龙江名牌农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使用期为三年,如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组织申请,未重新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每年对授予黑龙江名牌农产品名称的单位,不定期进行业绩考核和市场产品质量抽查。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投诉,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使用权,三年内不允许该产品重新申请黑龙江名牌农产品。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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