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一、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同一般企业相比,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具有特殊性,就算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充足率达到8%,银行的债务仍在90%以上,因此,债权人的约束无论对银行的经营还是对债权人本身利益的保护都至关重要。银行在经营中必须贯彻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必须有充分的现金资产准备,以满足存款人提款的需要。以我国商业银行来讲,其债权人基本也就是存款人。债权人的约束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使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存款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用途以及自己对存款银行信誉的判断来确定存款的金额和期限,并根据情况调整自己的提取需求,因此存款来源和提取情况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尤其是碰到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时,存款人就会大量提取存款,出现挤兑现象,从而加剧银行的支付危机。可能会使银行无法满足债权人提款的要求而陷入破产的境地,被迫被其他银行接管或清算,股东和管理层都会遭受损失。由于债权人挤兑而出现银行危机的事件在国际上层出不穷,就连银行业发达、监管完善的美国也没有逃脱银行危机的厄运。1974年5月美国富兰克林银行由于在外汇买卖中出现巨额损失,加之业务扩张太快,出现大量不良资产,引起存款人挤兑,而其他银行不愿意借款,只有从美联储紧急借款才免遭破产。同年10月该当行由7家欧洲银行组成的集团接管。20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了储贷机构危机,有1300多家储贷机构破产。1980-1996年期间,共有5207家在联邦保险公司投保的金融机构倒闭,涉及资产达9200亿美元,处理善后事宜花费了1920亿美元,按1992年不变价格(美元)计算,成本为2160亿美元,约占1992年美国GDP的3.5%,其中处理储贷机构所花费的成本占总成本的80%。
二、我国银行业中的政府隐性担保。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历本充足率距离《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远远超过银行正常风险防范的基本标准件,但为什么国有银行没有出现挤兑的现象,没有出现真正的破产,存款反而不断上升。面临如此大的风险,债权人为什么对四大国有银行还充满信心呢?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国有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存在一个十分奇特的虚置资本现象,政府对银行提供持续的隐性担保,具体而言就是作为出资人与所有者的国家不直接对国有银行注入真实资本,而是以国家信用充当资本份额,也就是所谓担保性注资。国有银行之所以在资本比率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吸收存款,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这种担保性注资。国家无力为国有银行注资,但却有能力提供担保。国家对国有银行提供足够的担保,并使其树立一个强金融的形象,提高了公众对国有银行体系的信心。社会公众基于对国有银行、国家信用的信任,认为国有银行不会倒闭,将存款存在国有银行是绝对安全的。因此,债权人约束对我国商业银行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约束几乎无效。
三、存款保险制度—让债权人参与银行的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参与银行公司治理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用脚投票,而让债权人能积极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就是他们要了解银行的经营是存在风险的,从而不与经营不善的银行合作,迫使银行管理层努力经营,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中国目前国内有十几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各地都有自己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所以债权人的选择余地很大,这为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了客观可能性。要使债权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力,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信息披露,使债权人能够了解到经营的状况,从而进行选择,这将在下一章详细阐述;二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不再为银行破产买单,避免对银行业持续的政府隐含担保,迫使债权人去选择合作银行: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面对公众的存款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机构成员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构丧失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并引发银行危机。如何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全球趋势自从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其后半个多世纪内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效仿,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全球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骤增,以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取代政府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成为全球新的发展趋势。
(三)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早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允许破产,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等等。在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可见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已经搭建了出来。
(四)明确银行破产的法律程序,虽然银行存款保险的法律基础已经构建了出来,但由于银行债权人人数众多,银行的稳定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的稳定,所以中国至今没有银行破产,只有少数几个信托公司破产,且并未涉及个人存款者的利益,最终由国家买单了,就连最新讨论的《破产法》草案也回避了对金融企业破产作出规范,所以中国的存款人几乎从不关心银行的经营善,只追逐高利,所以要使存款人参与到银行的公司治理中,还必须下定决心,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做出详细的规定。如果中国的银行业的债权人真正行使其用脚投票的权利,那将是比银行股东更为强大的一股力量,迫使银行进行有效运作,稳健经营。注:用脚投票:所谓用脚投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人才、技术等可以自由流向更能够发挥其作用的地方。用脚投票机制的核心就是偏好显示。
市场经济是充分尊重人们的选择权的经济,理性的消费者正是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实现其选择权。如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售经营业绩不好公司的股票,来表达其对公司的否定态度。英美模式下公司治理的主要特点是所有权分散、发达的股票市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竞争性公司外部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属于典型的外部监控模式。这一模式在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经理层对股东负责、对经理层的激励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用脚投票是公司的重要治理手段。
内部治理可以简单定义为用手投票,即有权进入公司董事会,或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构成直接发表意见。而外部治理就是用脚投票。用脚投票有两种形式——直接和间接。市场契约参与者采用的是直接的用脚投票形式(即本文中的债权人),而企业契约参与者由于受专用性资产的锁定,一般采用间接形式,比如不再增加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职工的消极怠工,供应商的偷工减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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