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辩权可否追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20:00:29 63 人看过

签订合同之前,是可以事先约定定放弃抗辩权的。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用;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抗辩权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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