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调整经营方式并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计划,并准许重整计划继续进行。
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
2.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
3.当企业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调整经营方式并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时;
4.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
企业破产重整时,哪些情形可以裁员?
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为了降低债务负担、提高重整计划的执行效果,债务人有时需要进行裁员。然而,裁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债务人可以裁员:
1.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维持生产经营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 债务人的债务达到或者超过其资产价值总额的2/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 经过债务人申请,具有破产财产担保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重整计划中认缴债务超过其财产担保价值的部分,且债务人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清偿的;
4. 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裁员可以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但债务人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在裁员过程中,债务人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可以进行裁员。这些条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维持生产经营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债务达到或者超过其资产价值总额的2/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过债务人申请,具有破产财产担保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重整计划中认缴债务超过其财产担保价值的部分,且债务人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清偿的;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情形。在裁员过程中,债务人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同时,债务人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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