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4:16:20 44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捕捉、驯养繁殖、运输、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二、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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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自受理后,审查人员7个工作日内现场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4.作出决定。决定人员在查看完成全部审查环节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签报送审核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自受理后,审查人员7个工作日内现场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4.作出决定。决定人员在查看完成全部审查环节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签报送审核意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年)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年)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年)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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