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下列标准环境监管失职罪才立案:
1、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4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7人以上轻伤,或10人以上轻伤的;
2、致使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给个人造成1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7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的等。
环境保护法常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
为了制止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不严和管理不力的现象,1997年《刑法》第408条规定: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有:
(1)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其客体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2)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环境资源的巨大破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具体表现形式:1滥用职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擅自行使环境监管职权。如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2不履行职责。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如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认真审查论证,发现污染事故或隐患不及时排除。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厂矿不进行制止、处理的等。
(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本罪的主体应限于上述部门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关单位排放污水、废气或固体废料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显然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十九)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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