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吴生、高霞夫妇生前的房产判给养子吴鸿,同时,吴鸿需支付给妹妹、养父母的养女2万元补偿费。经历了两场官司,这场遗产纷争终于尘埃落定。
孤寡老人认养一双儿女
据了解,哈市松北区吴生、高霞夫妇无儿无女,1956年10月,高霞的妹妹将出生两个月的儿子高某(后改名吴鸿)过继给吴生夫妇,吴生为高某取名为吴鸿。多年来,吴鸿与吴生夫妇以父子、母子相称,当时他们没有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1967年9月,吴生因病去世,吴鸿与养母相依为命。1976年,吴鸿因工作需要,从高霞的户口迁出,离开养母单独生活。1979年,高霞感到生活孤独无人陪伴,她与弟弟高某商量后,将高某11岁的女儿高美过继给高霞,高霞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浦派出所提出申请,将高美的户口迁入高霞的户口中,高霞也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高美仍然称高霞为姑妈。
几年后,吴鸿转到山东工作,他经常回哈看望养母,为养母邮寄生活费。2000年在房改中,高霞居住的建筑面积为26.83平方米的房屋改为私有房,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两份证明的所有人均登记为高霞。
养母过世,房产成为众矢之的
2001年,高霞去世了,临终前并未留任何遗嘱。远在山东工作的吴鸿因工作繁忙没能及时赶回,高美以女儿的身份为高霞操办着后事。
当吴鸿回哈、与高美谈到养母的房产时,高美认为,这处房产应由她继承。吴鸿是其生母寄养于吴生夫妇处,与高霞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而且吴鸿参加工作后,也没有对高霞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吴鸿无权继承高霞的房产。而她与高霞长期生活,形成了收养关系,作为高霞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高霞的房产。吴鸿坚决反对,他认为,他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鸿自出生后就与吴生夫妇以养父母子关系共同生活,虽然他们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这种收养关系已获得亲友、公众的认同,法院认为合法有效。高美原来是高霞的侄女,在吴鸿独立生活后,高美被高霞收养,虽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也没有与高霞以母女相称,但是她与高霞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得到居住地基层组织的证明。在高霞去世后,高美以女儿身份为高霞操办葬礼,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她们的身份关系已得到亲友的认可,法院认为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所以,法院对两人要求单独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吴鸿与高美都有继承权,建筑面积为26.83平方米的房产,两人可分别继承13.415平方米。
墓碑落款人裁定房产归属
判决下达后,吴鸿与高美分别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鸿的上诉理由是,吴生、高霞的墓碑上只刻有儿子吴鸿的名字,而没有高美的名字,这进一步证明高霞与高美不存在收养关系。高美上诉的理由是吴鸿从高霞的户口中迁出后,高霞向当地派出所提出过迁户口的申请,并说明了其无子女的事实。所以,吴鸿与高霞的收养关系即已解除,吴鸿不再具有继承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认为,高霞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吴鸿与吴生、高霞夫妇生活多年,收养关系已经得到亲友的公认。特别是吴生、高霞夫妇的墓碑上刻上了儿子吴鸿的名字,双方之间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所以吴鸿属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高美在收养时只有11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办理收养关系,其亲属又予以否认,有关组织也未证明高霞与高美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所以,高美上诉理由不成立。虽然高美与高霞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高美对高霞在生活上曾经进行过照顾和帮助,在葬礼上为高霞打幡、摔盆,这种行为体现了善待老人、眷顾亲情的善良风俗,高美的诉讼请求尚在情理之中,吴鸿应对高美进行一些补偿。
吴鸿考虑后,同意付给高美2万元补偿。最后法院认为,吴鸿享有房产继承权,吴鸿付给高美2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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